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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3718元,退还金秀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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