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3718元,退还金秀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