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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第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与董**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20日经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11月5日,董**向被告人吴*的丈夫何**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何**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圆整¥145000元,保证三个月内还清,董**,2011年11月5日”。董**于2012年6月19日偿还何**20000元后,下余欠款125000元一直未予偿还。2014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吴*与其丈夫何**到被害人李*位于滑县道口镇信用社家属院西单元3楼西户家中要账。吴*先开始敲门要账,李*告诉吴*欠账的是其前夫且不再家中,后二人发生争吵隔着门对骂。之后,被告人吴*强行进入到李*家中,李*阻拦并喝止吴*离开无效后,吴*和李*再次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何**见状随进入李*家中将二人拉开。经安**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赔偿被害人李*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何**、张**、董**的证言、被告人吴*的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出警经过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将他人打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能够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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