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籍玉铭诉被告籍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籍玉铭起诉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发出开庭传票,但在邮政工作人员向其送达过程中,其拒收本院向其送达的开庭传票。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视为对其送达。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籍玉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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