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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责任公司与李*、焦作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焦作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与李*等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下发了《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其中,《离岗员工安置意见》提出:“对落聘不选择爱**方公司待岗,但同意与万**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政府要求万**公司做好安置工作。对不愿意与焦作万**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的,由该公司负责办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爱**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和政府协调小组商定的一次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考虑万**公司安置部分员工有一定的困难,市政府将安置员工的数量协商爱**方公司予以一定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市政府的意见,李*等人不愿意与焦作万**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在爱**方公司领取了一次性补偿费。其他愿意与焦作万**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补偿金,由爱**方公司直接转入万**公司。之后,万**公司筹建自备电厂,基于上述《离岗员工安置意见》,专门针对原爱**方公司下岗并同意退回补偿金的人员中进行招聘,李*等员工退还部分补偿金后被安排到万**公司自备电厂工作。因此,焦作万**公司重新招聘李*等人并向本人收回部分补偿金与以焦作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之间存在关联,故本案系政府主导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焦作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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