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中**限公司与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中**限公司不服山**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山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焦作中弘卓越**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为951.5元,由焦作中**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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