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1元减半收取为5055.5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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