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云诉被告郭**、冯*、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云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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