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山**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山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裁定。焦作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