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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