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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合肥强**限公司、李*、第三人中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樊*江诉被告合肥强**限公司、李*,第三人中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第三人于2015年5月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纠纷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本案应当由郑州**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经查明本案所涉及的材料款系铁路附属设施所用,故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即郑州**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郑州**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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