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焦**限公司、马建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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