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环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公司)与被上诉人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环**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修**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修民劳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喜庆,被上诉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环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环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环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环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