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张*乙诉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张*乙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史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张*乙以已于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史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张*乙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史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