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马兴*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兴稷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兴稷的委托代理人孙闯、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