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兴稷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兴稷的委托代理人孙闯、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