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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杨*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杨*紧合同纠纷一案,因李**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岗俊华,被上诉人杨*紧的委托代理人杨*、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99号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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