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豪诉被告漯河市**南街小学、中国人**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主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西南街小学、中国人民财**河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西南街小学、中国人民财**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