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漯河双**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双**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巾被制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王**于2014年10月9日向召**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龙巾被制造公司支付其医疗费2915.93元,并支付其此前11个月及此后再就业期间的生活费(每月生活费的标准以漯河市政府制定的为准)。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召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双龙巾被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