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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河市郾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郾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通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人**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应与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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