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郾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通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人**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应与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