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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金港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苏**、杨*,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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