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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王**2013年10月31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3)山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葛**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上诉人王**委托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系律师助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视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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