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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马**、马**、马**、马**、马**、马*、马**赔偿款分配及继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马**、马**、马**、马**、马**、马*、马**赔偿款分配及继承纠纷一案,王**不服焦作**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9)解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兰天才,被上诉人马**及其被上诉人马**、马**、马**、马**、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马*等到庭参加诉讼。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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