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买小*与被上诉人**资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焦作市**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解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买小*不服,于2015年12月1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买小*的委托代理人海江河、许**,被上诉人买小*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