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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源有限公司与买小*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买小*与被上诉人**资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焦作市**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解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买小*不服,于2015年12月1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买小*的委托代理人海江河、许**,被上诉人买小*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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