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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