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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景常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闯诉被告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闯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景**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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