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付红坤、于**、武**、河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朝诉被告付红坤、于**、武**、河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朝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魏**,被告付红坤、于**、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康民,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朝诉称,2011年10月,被告付红坤、于**、武**三人合伙利用河南**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了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滑县库区的总建设工程,其中的围墙建设工程转包给原告,在围墙工程施工过程中,三被告又将烘干库房工程再次(该部分工程原转包给了耿占有,施工过程中耿占有生病,无法继续承接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无书面协议,工程款双方协商把工人的工资款按记工表结算清就行了,原告带领工人按时按质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支付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6840元工程款。

被告辩称

被告付红坤、于**、武**辩称,我们与原告签有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围墙建设合同,工程款已付清,关于烘干库房是三被告与耿占有签订的合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三被告已超额支付耿占有,此工程与原告无任何关联性,故原告无权就烘干库房工程款主张权利,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河**有限公司辩称,该案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告与被告付红坤、于**、武**签订了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围墙建设工程合同;同时烘干库房是三被告与耿占有签订的合同,且耿占有已实际履行,在履行该工程过程中,承接人耿占有生病,无法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原告魏**所述接手烘干站的工程是与被告付红坤、于**、武**达成的口头协议,三被告不予认可,原被告没有签订合同,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没有约定,且分歧较大。烘干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未清算,耿占有承包期间在被告处多次领款,也未结算。原告魏**所述工程的价款应包招工人工资,三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方也未向原告出示记工清单。

上述事实,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原告提供的围墙建设合同一份、两份记工表、三份证人证言、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跟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烘干库房是三被告与耿占有签订的合同,且已实际履行部分,虽然原告携带工人为被告提供劳务,完成烘干站的建设工程,但就工程量的多少及工价的多少如何计算没有依据。被告付红坤、于**、武**又否认与原告合同关系,本案事实不清,原告魏**要求被告付红坤、于**、武**及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84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魏**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