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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李**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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