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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曾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曾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现*于2014年1月2日诉至唐**民法院,请求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加油款504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唐**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唐*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马**不服原判,于2015年2月11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元退回上诉人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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