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朱**、刘**与李*、李**、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朱**、刘**诉被告李*、李**、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朱**、刘**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朱**、刘**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朱**、刘**撤回对被告李*、李**、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蒋**、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