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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崔**于2015年1月21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杨**返还购房款80000元及利息,赔偿各项损失421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该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的委托代理人李**,崔**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1日,崔**(称作乙方、买方)与杨**(称作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永城市西城区健康路三楼西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房产出售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售房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售给乙方;二、双方议定房产总价为100000元;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先期付房款60000元,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乙方将剩余的房款40000元付给甲方(注该处用笔添加内容:甲方交乙方钥匙时乙方付甲方30000元);四、甲方负责乙方的建筑质量以及常规的房屋配置、楼梯进户门、外围塑钢窗、室内地板砖、卫生瓷砖铺设、卫生间瓷砖铺设,其余简装工程不在合同范畴内(注该处用笔添加内容:甲方负责水电通);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保证该房屋无产权、债务纠纷,房屋交付之前产生的各种纠纷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六、办理房产证总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办理房产证分证的费用乙方(注该处改动为甲方)承担;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应积极办理房产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时,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八、甲方应在2011年7月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订协议时崔**先期付杨**购房款60000元,于2011年10月26日又支付杨**购房款20000元。该涉案房屋因他人主张权利,于2014年7月3日被该院依法裁定过户至案外人刘**名下,崔**找杨**协商退款事宜未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崔**与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涉案房屋因他人主张权利,被该院依法裁定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致使崔**不能实现房屋买卖协议目的,崔**要求杨**返还购房款80000元,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崔**主张利息损失,因无明确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崔**主张装修房屋损失、水电报户损失,因证据不力,该院亦不予支持。杨**辩称已就涉案房屋向他人提起民事诉讼及该院(2013)永法执字第598-19号执行裁定书违法,均无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杨**返还崔**购房款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崔**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2.5元,由崔**负担52.5元,杨**负担9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双方签订协议时虽然约定先期支付房款60000元,但崔**并没有实际履行,只交付杨**20000元。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崔*飞辩称:双方协议约定,签协议时,先期支付房款60000元,虽然杨**没有出具收条,但双方协议约定明确具体,如果不先期支付60000元房款,双方也不可能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崔*飞后期又交付20000元,杨**无异议,崔*飞总共支付杨**80000元房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崔雪*实际支付多少购房款?原审判决上诉人杨**返还被上诉人崔雪*8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崔雪飞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崔**与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协议约定,签协议时,先期支付房款60000元,虽然杨**没有出具收条,但双方协议约定具体明确,且购房介绍人张某某、丁某某均证实崔**先期支付杨**购房款60000元,2011年10月26日,崔**支付杨**购房款20000元,崔**共支付杨**80000元房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该涉案房屋因他人主张权利,被依法裁定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致使崔**不能实现房屋买卖协议目的,崔**要求杨**返还购房款8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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