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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郭**、平顶**通总公司、中国平安财**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郭**、平顶**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被告公交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中**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2014年10月4日10时30分,原告乘坐被告郭**驾驶的豫D59869号公共汽车,当行驶至优越路口站停车下人时,原告左腿先着地,右脚被车门夹住后摔倒,被告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后轮从原告左腿上軋过,造成原告左腿胫骨中断骨折,左小腿挤压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豫D59869号肇事公交车车辆所有人是公交总公司,其在中国平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购买有商业三责险和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医嘱,原告需要二次手术治疗,现因二次手术住院,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白*医疗费6859.45元,复查费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280元,护理费218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3662元,共计26489.45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平**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处理理赔时是根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在处理一案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原告各项诉请较高,应根据实际伤情及医学治疗常规进行看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有证据支持,对证据不足的部分,应当驳回。诉讼费等间接费用,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公交总公司辩称,事故属实,我的车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及不计免赔,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10时30分,原告乘坐被告郭**驾驶的豫D59869号公共汽车,当行驶至优越路口站停车下人时,原告左腿先着地,右脚被车门夹住后摔倒,被告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后轮从原告左腿上軋过,造成原告左腿胫骨中断骨折,左小腿挤压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为医疗创伤,到平顶**民医院住院治疗。以上医疗费用及各应赔偿和补偿的费用,平顶**区法院做出了(2015)卫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被告方依据判决已赔偿完毕。根据医嘱,原告需后续治疗,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原告白*于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18日,再次手术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6859.45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豫D59869号公共汽车系被告公交总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00元),并投有覆盖商业三者险的不计免赔险。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两份保险合同期间内均为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被告郭**系被告公交总公司职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本院调查,对原告白*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二次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7060.95元(6859.45+复查费201.5)。2.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天X27天)。3.营养费270元(10元/天X27天)。4.护理费2106元(原告住院期间诉请一人护理,本院予以支持;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具体计算为28472元/年÷365天X27天=2106元)。5.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6.误工费13546元(原告白*提供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及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证明原告白*系中山市**限公司职工,事故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为3490元、3480元、3450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月,出院后误工时间计算为三个月,误工费具体计算为(3490+3480+3450)÷3个月÷30天X117天=13546元)。综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二次治疗遭受的损失共计24092.95元。

本院确认的以上事实,有(2015)卫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复查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工资表、陪护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侵害,如违法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郭**驾驶豫D59869号公交汽车与原告白*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白*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郭**负全部责任,原告白*无责任,被告郭**系被告公交总公司职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公交总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原告白*第一次住院产生的损失已由本院(2015)卫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原告白*因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二次治疗遭受的损失共计24092.95元。豫D59869号公交汽车在被告中国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故原告的损失,合理合法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D59869号公交汽车投保的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白*支付保险赔偿金24092.95元。

驳回原告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平**通总公司承担400元,原告白*承担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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