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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