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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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