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有限公司诉被告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城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红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7元,减半收取2285.5元,由原告虞城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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