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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宏**司向中**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1000万元;二、宏**司向中**司交付中海·丽江欧凯龙项目5#楼已完施工内容的全部工程资料,并配合办理该工程验收及备案;三、宏**司向中**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500万元;四、诉讼费由宏**司承担。宏**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中**司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判令中**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总计21981488.09元;三、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由中**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焦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中**司和宏**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余**,宏**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对双方争议的宏**司已完工工程量、工程造价及中**司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等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认定。而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均没有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焦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河南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河南**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07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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