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朱**、被告朱*云、第三人杨**返还原物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朱**、被告朱*云、第三人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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