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中英因与被上诉人张**、中国人民财**市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实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中英、赵**、赵**、赵**的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中财保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实事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772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赵**、赵**、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