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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中英与被上诉人张**、中国人民财**市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实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中英因与被上诉人张**、中国人民财**市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实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中英、赵**、赵**、赵**的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中财保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实事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772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赵**、赵**、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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