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陵县刘楼乡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陵县刘楼乡卫生院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红)强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宁陵县刘楼乡卫生院于2014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撤回起诉、宁陵县刘楼乡卫生院撤回上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宁陵县**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撤回起诉;准许上诉人宁陵县刘楼乡卫生院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9924元,减半收取4962元,由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9924元,减半收取4962元,由上诉人宁陵县刘楼乡卫生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