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陵县逻岗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乔*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侯*(洪)强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侯*(洪)强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宁陵县逻岗镇卫生院于2014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侯*(洪)强撤回起诉、上诉人宁陵县逻岗镇卫生院撤回上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0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侯*(洪)强撤回起诉;准许上诉人宁陵县逻岗镇卫生院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被上诉人侯*(洪)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上诉人宁陵县逻岗镇卫生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