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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冯**、何**、王*、舒**、冯**、曹庆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冯**、何**、王*、舒**、冯**、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何**、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王*、舒**、曹**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4日,原告与上述被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冯**、何**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年利率13.5%,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支付罚息的,原告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对逾期本金计收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加收30%罚息,上述被告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截止2015年11月18日,被告冯**、何**夫妇尚欠借款本金24154.17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贵院,要求冯**、何**夫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154.17元及利息、罚息等。被告王*、舒**、冯**、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何**、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冯**、王*、舒**、曹**均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证明在2013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4日,冯**、何**、王*、舒**、冯**、曹**作为三个贷款户,均可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0元内向原告贷款,任一贷款户自愿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等。2、借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放款单各1份,证明被告冯**、何**于2014年4月1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借原告款50000元,期限12个月,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年利率为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截止到2015年11月18日,被告冯**、何**夫妇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154.17元及利息、罚息等。

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2,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舒**为夫妻关系,冯**、何**为夫妻关系,冯**、曹**为夫妻关系,2013年1月24日,王*、舒**、冯**、何**、冯**、曹**三贷款户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约定:从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原告可以根据被告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均可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0元内向原告贷款,任一贷款户自愿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等。201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冯**、何**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年利率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支付罚息的,原告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对逾期本金计收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加收30%罚息,上述被告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截止到2015年11月18日,被告冯**、何**夫妇尚欠借款本金24154.17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冯**、何**夫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154.17元及利息、罚息等;被告王*、舒**、冯**、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何**、王*、舒**、冯**、曹**自愿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冯**、何**自愿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冯**、何**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冯**、何**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还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冯**、何**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罚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六被告作为联保人互负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舒**、冯**、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借款本金24154.17元及利息,并按约定支付给原告从逾期之日起的罚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舒**、冯**、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被告冯**、何**、王*、舒**、冯**、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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