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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国元农**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赵**、国元农**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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