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要丽诉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要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要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要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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