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周**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罗**,被申请人周**的委托代理人程宏伟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申诉称,一、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对违约金的计算直接使用双方约定的每日0.7‰,而这一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末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而本案庭审过程中,仲裁员从未对该事项进行过释明,直接剥夺了申请人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权利,违犯了法定程序。2、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2010年12月20日的《协议》和2010年12月26日的《价格补充协议》中”李*申”的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本人所书写,而该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本案适用哪一种诉讼程序及最终审理结果,但仲裁庭置申请人的权利于不顾,未将本案进行司法鉴定,因此,仲裁程序违法。二、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2014年12月9日,周**与李*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许**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规则送达被申请人,而且,仲裁庭直接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剥夺了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的权利,在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也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违反了《仲裁法》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以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周长水辩称,关于申请书中对于实体部分的裁决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不再答辩。对两个程序问题,申请人谈到仲裁庭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被申请人认为不属实。李**开庭时提出两次鉴定,第一次鉴定双方都通知了了,到鉴定机构的时候李**放弃权利不再鉴定。第二次又提出鉴定,仲裁庭当庭给予7天时间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鉴定书以及缴纳鉴定费用,上诉人均未提供和缴纳鉴定费用。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充分给了申请人鉴定的权利,但是由于申请人前后反复提出鉴定又放弃,仲裁庭没有剥夺李**的鉴定权利。申请人提出仲裁庭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组庭程序合法,只是在规定期间内申请人没有去指定仲裁员,被申请人也没有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程序合法。仲裁也没有仲裁法第58条所规定的两个情形,请求依法驳回李**撤销仲裁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在计算违约金时已经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且调整后的违约金约等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李**认定仲裁委没有释明其有权主张调整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仲裁过程中,李**两次提出鉴定,但李**对其第一次鉴定申请,在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明确予以放弃,对第二次鉴定申请,在仲裁委告知预交鉴定费用及逾期缴费的后果后,没有按期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权利,故李**关于其鉴定权利被驳夺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仲裁庭组成的合法性问题,仲裁委已于2014年12月12日及2015年1月7日将仲裁员名单、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分别送达周**、李**,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均没有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程序合法。至于仲裁委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当事人,虽然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但仅是程序瑕疵,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李**称首席仲裁员缺席第二次开庭,但经核实,仲裁员刘**参加庭审,仅是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故李**关于此方面程序违法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撤销许**委员会许仲裁字(2015)第22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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