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四和万顺**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郑州四和万顺**限公司的地址已搬迁,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既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被告林*立的地址查无此人,原告未有其他二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诉讼费48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