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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临颍县支行与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临颍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诉被告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谢**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诉称:2013年8月3日被告到原告处取款,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在支付被告存款时多支付了10000元,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谢*昌辩称:被告未收到原告所谓的10000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的储户。2013年8月3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被告到原告位于临颍县人民路中段的人民路支行3号窗口取款109900元,由于被告没有提前预约,3号窗口没有足够的现金,由3号窗口和2号窗口共同给被告支付该款,被告给2号窗口100元,3号窗口和2号窗口应支付给被告110000元,但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3号窗口和2号窗口却支付给被告120000元。当天中午原告工作人员盘核现金时发现少了10000元,经调阅银行的监控录像确认多支付给被告10000元。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承认多收取10000元,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在原告处取款时,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多支付给被告10000元,有证人和监控录像在案佐证,被告取得该款属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谢仁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1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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