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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八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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