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八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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