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高峰、被告漯**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源民三初字第1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2013)源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已经立案并开始执行被告被扣押和被冻结的财产,同时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对己方提供的诉讼保全的担保物的扣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漯河市**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召陵区阳山路1幢房屋的扣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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