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反诉被告)与被告刘**(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反诉原告刘**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张**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及反诉原告刘**自愿撤回对反诉被告张**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刘**撤回对反诉被告张**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反诉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