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河南金**有限公司、河南今**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在民事起诉状中列写被告的住所信息不具体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