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