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但被告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内,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地址,使本案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送达。且原告不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对被告王**、李**、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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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