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张*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上诉人王**、李**与上诉人民权县水利局,被上诉人杨**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丘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怀家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王**、李**、商丘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张**与被告张*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渤海**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作市分公司与孟州市**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